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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勞退新制實施後,勞工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,扣繳義務人免計入扣(免)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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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退新制實施後,如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%範圍內,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,該自願提繳的金額,雇主開立扣免繳憑單時無須列入「給付總額」申報。
勞退新制即將於本(94)年7月1日上路,實施可攜帶式的個人帳戶制,雇主每月提撥率不得低於6%,轉換工作後,退休金仍可帶著走,另外,勞工也可以在工資6%的範圍內再自行提繳,為鼓勵勞工自願提繳,以充裕其老年生活所需,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享有免稅優惠,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。
該免稅優惠究應由雇主於開立扣免繳憑單時即予扣除?亦或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再由雇主開立憑證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?
南區國稅局表示,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,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%範圍內,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。勞工自願提繳部分,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。依照上開規定,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,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(免)繳憑單時,無須列入「給付總額」申報。但是,如果勞工每月自願提繳的退休金超過工資6%,超過部分並無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規定,扣繳義務人仍應將該超過部分列入薪資「給付總額」申報。
發布單位: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mof.gov.tw/content.asp?CuItem=22648&baseDSD=5&CtUnit=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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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5-04-06 12:57:3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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